陽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廣州市靚家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申請人曾凡歡與被申請人廣州市靚家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春勞人仲案字〔2025〕222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方,通過直接送達、郵政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均不能送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仲裁申請請求、答辯通知、開庭通知。
申請人曾凡歡仲裁請求:請求你方支付申請人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96000元。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日內。舉證期限至第一次開庭三個工作日前止,逾期不舉證依法承擔不利后果。開庭時間:2025年10月22日15時。開庭地點:本委仲裁庭(地址:廣東省陽春市迎賓大道331號四樓,聯(lián)系方式:0662-7660251)。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將作缺席裁決。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陽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關司法解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wǎng)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fā)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陽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陽江市創(chuàng)靚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申請人劉陽華、莊汝飄、王昌連、馮惠紅、嚴尚展、熊素萍與被申請人陽江市創(chuàng)靚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春勞人仲案字〔2025〕224號、225號、226號、227號、228號、229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方,通過直接送達、郵政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均不能送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仲裁申請請求、答辯通知、開庭通知。
申請人劉陽華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與你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共70100元;申請人莊汝飄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與你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共79750元;申請人王昌連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與你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共29250元、申請人馮惠紅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與你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共84000元、申請人嚴尚展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與你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共74000元、申請人熊素萍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與你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共51000元。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日內。舉證期限至第一次開庭三個工作日前止,逾期不舉證依法承擔不利后果。開庭時間:2025年10月23日15時。開庭地點:本委仲裁庭(地址:廣東省陽春市迎賓大道331號四樓,聯(lián)系方式:0662-7660251)。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將作缺席裁決。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陽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關司法解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wǎng)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fā)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陽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陽江市江城區(qū)盈靚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申請人梁靜、熊正華與被申請人陽江市江城區(qū)盈靚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春勞人仲案字〔2025〕223號、230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方,通過直接送達、郵政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均不能送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仲裁申請請求、答辯通知、開庭通知。
申請人梁靜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與你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共44536元;申請人熊正華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與你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共35250元。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日內。舉證期限至第一次開庭三個工作日前止,逾期不舉證依法承擔不利后果。開庭時間:2025年10月24日15時。開庭地點:本委仲裁庭(地址:廣東省陽春市迎賓大道331號四樓,聯(lián)系方式:0662-7660251)。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將作缺席裁決。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陽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關司法解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wǎng)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fā)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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